2008年1月8日 星期二

碳交易

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,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。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,二氧化碳(CO2)為最大宗,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(tCO2e)為計算單位,所以通稱為「碳交易」。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(Carbon Market)。
法律依據
1992年「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」(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, UNCED, 又稱為「地球高峰會議」)上,155個國家簽署了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(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,UNFCCC),此係清潔發展機制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,CDM)根本母法。

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,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《京都議定書》;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「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」。

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,通過落實《京都議定書》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,稱為「馬拉喀什文件」,包括:

第15/Cp.7號決定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、性質和範圍」
第16/Cp.7號決定「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的指南」
第17/Cp.7號決定「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」
第18/Cp.7號決定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、規則和指南」
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。


[編輯]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
為達到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,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:

清潔發展機制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,CDM)
聯合履行(Joint Implementation,JI)
排放交易(Emissions Trade,ET)
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,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,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。
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二條規範的「清潔發展機制」針對附件一國家(開發中國家)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(CDM Registry)的減排單位轉讓。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題下進行減排,並從中獲益;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「排放減量權證」(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,CERs,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),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。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/Cp.7號決定「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」。
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規範的「聯合履行」,係附件一國家之間在「監督委員會」(Supervisory Committee)監督下,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,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「排放減量單位」(Emission Reduction Unit,ERU)。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/Cp.7號決定「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的指南」。
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七條規範的「排放交易」,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(National Registry)之間,進行包括「排放減量單位」、「排放減量權證」、「分配數量單位」(Assigned Amount Unit,AAUs)、「清除單位」(Removal Unit,RMUs)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。「排放交易」詳細規定於第18/Cp.7號決定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、規則和指南」。預計在2007年起,「排放交易」將在「國際交易日誌」(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,ITL,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)機制下進行。


[編輯]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
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,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:

配額型交易(Allowance-based transactions):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,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「歐盟排放配額」(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,EUAs)交易,主要是被《京都議定書》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,通常是現貨交易。
項目型交易(Project-based transactions):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,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「排放減量權證」、聯合履行機制下的「排放減量單位」,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,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。

[編輯] 目前的碳市場
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:

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(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,EU ETS)
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(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, ETG))
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(Chicago Climate Exchange,CCX)
澳洲的澳洲國家信託(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,NSW)
由於美國及澳洲均非《京都議定書》成員國,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,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。截至第3季,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
來源: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7%A2%B3%E4%BA%A4%E6%98%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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